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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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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设立的各类实验实训室。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各教学部门开展实践教学、科研、课外开放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验实训室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各教学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要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安全管理职责,确定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院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纳入各教学部门实验实训室考核内容中。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人员,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上报学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教学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实训的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对部门所属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设有实践教学管理科的,科室负责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程,明确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员、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部门教学负责人与各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教学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参加实验实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必须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院将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各管理部门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实训场所时,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学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人员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实训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其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必要的专业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六)落实国家有关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废弃物安全管理。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专人管理,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最后交由行政管理处统一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设施安全管理要根据实验实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监控系统、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实训室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严格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学院保卫部门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院保卫处及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建立实验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管理人员员应当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实训材料、实验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实验实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各教学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学院保卫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实训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实训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制度,交由行政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实训室所在部门应当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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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主送:各系(院)部、处室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